发布时刻:2025-02-24 08:15 信息来历:巢湖市文明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负责人张志兵受投资人宣华托付带着相关资料至巢湖市文明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问询询室承受问询查询。执法人员制作了查问询询笔录,张志兵对你单位私行中止施行运营管理技能措施的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予以供认。
1、文书编号为(巢)文综检字〔2024〕01920号的《现场查看笔录》1份, 现场取证相片9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时当事人运营场所正在运营以及执法人员查询取证的状况。
2、巢湖市网络无限网吧的《运营执照》和《网络文明运营许可证》相片件各1份,投资人宣华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运营主体资格。
3、《授权托付书》1份、负责人张志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志兵被当事人托付授权的线页)证明当事人对私行中止施行运营管理技能措施的现实予以供认。
5、查询全国文明市场技能监管与服务渠道和卷宗档案,渠道截图5张,编号为(巢)文罚字〔2018〕第22号的《行政处分决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因私行中止施行运营管理技能措施而受到过1次行政处分。
6、文书编号为(巢)文综检字〔2024〕01930号的《现场查看笔录》1份,现场取证相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时,该场所已按要求施行运营管理技能措施。
7、现场取证W-071号电脑终端的消费状况根据相片1张,消费金额合计人民币8元,能够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来得到的为:人民币8元。
经过以上查询和获得的根据,能够确定:你单位的上述运营行为违背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则。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则,应当予以行政处分。参照《安徽省文明市场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三部分序号5“私行中止施行运营管理技能措施的,累计两次违背法规”的规则,应当予以正告,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巢)文综罚告字〔2024〕45号《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奉告你单位拟作出处分决议的内容、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你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截止2025年1月2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说和申辩的要求。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过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或到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运营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你单位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经催告后仍未实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本机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